起诉“骗行政复议人员”这一表述本身存在概念模糊性,需分情况讨论核心结论:
若指行政复议申请人通过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欺骗复议机关
此类行为可能构成行政复议中的“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属于程序性违法。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复议机关有权撤销原行政行为或确认违法,但行政复议程序本身不直接设置“起诉欺骗行为”的救济途径。若您认为复议决定因欺骗行为受损,可针对复议决定本身提起行政诉讼(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并在诉讼中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欺骗行为(如提交伪造的证据、证人证言等),法院将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若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存在受贿、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八十条,复议人员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时您可向纪检监察机关(如纪委监委)举报,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通过刑事程序追究其责任(如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若因复议人员违法行为导致您权益受损,可同步提起国家赔偿申请(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
若指对方通过欺骗手段诱导您作出错误复议申请
若他人通过欺诈手段使您误信虚假信息而申请复议(如伪造政府文件、虚构事实),您可先向复议机关申请撤回复议申请(需说明撤回理由及证据);若复议程序已终结,您可针对原行政行为或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诉讼中主张“因受欺骗导致复议申请非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审查原行为合法性。若欺骗行为涉及民事侵权(如名誉权、财产权受损),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关键提醒: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欺骗方式、复议阶段、损失情况等),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将结合证据链设计完整维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