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 医疗机构对哪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刘清泉律师|法行宝
2025-12-15 医疗纠纷

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结论主要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以及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

  1. 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不存在医疗过错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时,需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若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并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此时,医疗机构若主张不承担责任,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即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不存在医疗过错。
    • 具体说明: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往往难以直接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及因果关系。因此,法律将这一举证责任分配给医疗机构。若医疗机构认为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例如通过提供医疗记录、专家鉴定意见等证据来证明。
  2. 法定免责事由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医疗机构若主张不承担责任,需就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这些免责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 具体说明:医疗机构需证明其不存在上述免责事由中的任何一种,或者即使存在某种免责事由,但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也无过错。例如,若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导致损害发生或扩大,医疗机构需证明其已尽到告知义务,且患者或其近亲属的行为是导致损害的直接原因。
  3. 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等病历资料。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也规定了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时,相关病历资料的推定过错责任。
    • 具体说明:医疗机构应确保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若因病历资料存在问题导致无法确定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或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可能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例如,若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或销毁病历资料,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法院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总结与建议: 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承担着重要的举证责任,这既是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医疗机构在日常运营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时,医疗机构也应加强病历资料的管理和保存工作,以备不时之需。若您在医疗纠纷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