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数罪的处罚有明确规定,同时对数罪的认定也有相应规则,并非没有明确认定标准。以下从数罪处罚规定和数罪认定规则两方面为你详细阐述:
数罪处罚规定
-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例如,某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罪总和刑期为十五年,那么在决定执行刑期时,应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酌情决定,假设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比如某人犯数罪,其中一罪被判处罚金,另一罪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那么罚金和没收部分财产都要分别执行。
-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例如,某人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服刑期间发现其在判决前还有一起盗窃行为未被判决,经审判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那么就将诈骗罪的五年和盗窃罪的三年,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在三年以上八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假设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之前已经服刑的刑期要计算在这六年之内。
-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例如,某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在服刑三年后,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那么前罪剩余刑期为五年,将这五年和后罪的两年,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在两年以上七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假设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数罪认定规则
- 实质的一罪
-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例如非法拘禁罪,从非法拘禁他人开始到他人恢复自由,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一直持续,只构成一罪。
- 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侵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例如,开枪射击一人,同时打中了旁边的珍贵文物,一个开枪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损毁文物罪,但只按重罪处罚。
- 结果加重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例如抢劫罪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就属于结果加重犯,仍然只认定为一罪,但适用更重的法定刑。
- 法定的一罪
- 结合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情况。我国刑法中没有典型的结合犯。
- 惯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惯犯只有常习性赌博罪(已废除)等少数情况,目前惯犯的规定较少。
- 处断的一罪
- 连续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例如,在一个月内多次盗窃,每次盗窃都独立构成盗窃罪,但因为是基于同一个盗窃的故意,连续实施盗窃行为,通常按一罪从重处罚。
- 牵连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例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诈骗是目的行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是手段行为,分别触犯了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但通常按重罪处罚。
- 吸收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例如,非法制造枪支后又私藏该枪支的,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吸收了私藏枪支的行为,只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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