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纳税担保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滞纳金原则上会继续计算,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停止计算。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原则上继续计算滞纳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一规定并未提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会停止计算滞纳金。
- 同时,《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支持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加处滞纳金,且这一权利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通常不受影响。
滞纳金性质:
- 滞纳金本质上是对行政相对人不积极履行缴纳义务而给予的执行罚,旨在督促其尽早接受行政处罚并改正违法行为。因此,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滞纳金作为执行罚的一种形式,通常会继续计算。
实例说明:
- 以税务机关为例,如果税务机关作出了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比例滞纳金的决定,纳税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那么在复议或诉讼期间,滞纳金仍会按照规定每日累计计算。
二、特定情况下停止计算滞纳金
申请停止执行:
- 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并且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那么在停止执行期间,滞纳金将停止计算。
税务机关或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
- 税务机关若基于合理判断,认为继续执行会造成不必要影响或其他合理原因,可主动决定停止执行滞纳金。
-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后认为,继续执行可能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也有权决定停止执行滞纳金。
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
- 虽然税收相关法律未普遍规定滞纳金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必须停止执行的情形,但若其他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存在如已受理复议或起诉并在特定条件下中止执行的特殊情况,期间可能不计算滞纳金。不过,这属于较为特殊的法律情况,需满足严格的法律条件。
三、综合建议
- 纳税人角度:纳税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应继续按时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以避免承担进一步的法律责任。如果对税务机关加收的滞纳金有异议,建议先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保障自身权益。
- 法律程序角度: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纳税人应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及时了解法院或复议机关的裁决和裁定。如果认为滞纳金计算存在不当之处,可以及时向复议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请或说明情况。
综上所述,纳税担保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滞纳金的计算问题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纳税人及时咨询我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