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审案件如何结案-刘超律师|法行宝
2025-12-15 行政纠纷

访审案件的结案方式及流程,主要依据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一般来说,访审案件的结案可以分为化解结案和程序办结两种主要方式,以下是对这两种方式的详细解释及一般流程:

一、化解结案

化解结案是指信访事项已经依法依政策作出了处理意见,且信访人的诉求已经得到解决,信访人接受处理意见,并签订息访承诺书,从而作化解结案。这种方式强调的是问题的实质性解决和信访人的满意度。

流程要点:

  1. 处理意见出具:有权处理机关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依法依政策出具处理意见。
  2. 信访人接受:信访人对处理意见表示接受,并签订息访承诺书。
  3. 结案:在信访人接受处理意见并签订承诺书后,该信访事项即可作化解结案。

二、程序办结

程序办结则是指信访事项在特定程序下完成处理,即使信访人的诉求未得到完全满足,也因符合法定程序而视为结案。程序办结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 法定途径办结:

    • 信访事项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按照这些途径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处理后,作程序办结。
  2. 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办结:

    • 信访事项归属纪检监察部门职责范围,且已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并完成告知程序,作程序办结。
  3. 诉求不合理或已依法答复办结:

    • 信访人的诉求不合理的,有权处理机关已经依法答复信访人,且信访人未依法申请复查、复核的;
    • 或者信访人依法申请复查、复核,上级机关已经依法做出复查、复核意见的,也作程序办结。

以上海市为例的特殊流程(若访审案件发生在上海市或需参考上海市规定):

在上海市,访审案件的结案还可能涉及核查终结程序,这主要适用于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在特定情形下的结案。具体流程包括:

  1. 核查条件判断:

    • 信访处理意见已告知信访人申请信访复查,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
    • 信访复查意见已告知信访人申请信访复核,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
    • 其他需要核查终结的情形。
  2. 核查程序启动:

    • 原信访事项处理单位或核查单位认为信访事项符合核查条件的,启动核查程序。
  3. 核查过程:

    • 核查单位约谈信访人,听取陈述,做好记录;
    • 对信访诉求及原处理单位的办理意见和化解方案进行全面审查;
    • 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组织召开听证会;
    • 听证员对听证情况进行集体评议。
  4. 终结申报与审批:

    • 核查单位根据听证评议情况决定是否申报终结;
    • 市信访办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研究决定;
    • 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审批意见,并书面通知核查单位。
  5. 终结告知与公示:

    • 核查单位制作《信访事项核查终结告知书》并送达信访人;
    • 信访人不接受终结结论的,核查单位进行公示。
  6. 不再重复处理:

    • 经批准终结的信访事项,本市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重复处理。

综上所述,访审案件的结案方式及流程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来确定。在处理访审案件时,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