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证书灭失”这一表述,通常指的是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因为某些原因(如保管不善、意外事件等)而丢失或损毁,导致原证书无法继续使用或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需要向相关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发新的证书。
具体来说,当发生登记证书灭失的情况时,不动产权利人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声明作废:首先,不动产权利人需要在公开的媒体或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门户网站上刊发遗失、灭失声明,声明原证书作废。这是为了防止原证书被不法分子利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提供的参考信息中,陈平就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并在相关门户网站上刊发了遗失声明。
申请补发:在刊发声明后,不动产权利人需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和遗失、灭失声明等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通过后,会予以补发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领取新证书:最后,不动产权利人需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通知,前往指定地点领取新的证书。新证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用于证明不动产的权属情况。
以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为例,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公告中明确规定了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后的补发程序,即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这一规定为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补发流程。
总的来说,“登记证书灭失”是一个需要不动产权利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发的情况,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建议尽快按照上述步骤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