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79条的内容是关于招摇撞骗罪的规定。具体来说:
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条法律主要打击的是那些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这里,“招摇撞骗”通常指的是利用冒充的身份进行欺骗活动,如骗取财物、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名誉等。对于这种行为,法律根据情节的轻重,规定了不同幅度的刑罚,以维护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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