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包含自愿赠与有无撤销权的法律规定-王晓芳律师|法行宝
2025-12-14 合同纠纷

赠与人的撤销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主要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自愿赠与同样适用这些规定,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赠与人不得行使撤销权。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任意撤销权

  1. 法律规定:

    •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自愿赠与的情形。
  2. 不可撤销的情形:

    •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旦赠与合同经过公证,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与义务。
    • 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这类赠与合同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或体现了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因此法律禁止赠与人随意撤销。
  3. 行使方式与时间:

    • 赠与人应向受赠人明确表示撤销赠与的意思,通常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其他能够证明的方式表达。
    • 对于动产,赠与人需在交付前行使撤销权;对于不动产,则需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行使。

二、法定撤销权

  1. 法律规定:

    •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当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行为时,赠与人可撤销赠与。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自愿赠与的情形。
  2. 行使条件与期限:

    • 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需满足受赠人出现上述严重不当行为的条件。
    • 赠与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若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3. 行使后果:

    • 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内容不再履行。
    • 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失效,赠与人有权向受赠人主张所有物返还或折价赔偿。

三、特殊情形下的撤销权限制

  •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这意味着,在房产赠与的情况下,如果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且该赠与不属于不可撤销的情形,那么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

综合建议

  • 了解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进行赠与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撤销权的规定,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谨慎行使撤销权:赠与人应谨慎行使撤销权,避免滥用权利损害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在行使撤销权前,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受赠人的行为、赠与财产的性质等。
  • 咨询专业律师:如果赠与人对撤销权的行使存在疑问或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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