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用地一般不可以直接和矿权配套出让,但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存在例外情况,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这表明矿权与土地使用权是相互独立的权利体系。
村集体用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其使用权出让需遵循《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定,且用途限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而矿权出让属于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行政许可行为,二者在法律性质、出让主体、审批程序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因此常规情况下无法直接配套出让。
若矿产资源开采需占用村集体用地,需分两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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