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若被告方在监狱服刑,其经常居住地一般应填写监狱地址,同时需结合服刑时间等具体情况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若服刑时间较长(通常一年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若被告在监狱服刑已满一年,监狱可视为其经常居住地,此时在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中应填写监狱的详细地址(如“XX省XX监狱”),并注明“服刑中”。
若服刑时间较短(不足一年):若被告服刑未满一年,则监狱不构成其经常居住地,此时应以其户籍所在地为管辖依据。若被告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一致,则填写户籍地址;若户籍已迁出但未落户,可填写原户籍地址或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址(需提供证明)。
实务建议:
如有其他细节需要进一步分析(如服刑前居住情况、管辖法院选择等),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