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笔录不属于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能够直接反映案件事实的物质痕迹和物品,如物品、文件等。而现场笔录,作为对案件相关情况的文字记录,是通过人的感知、记录和整理形成的,它记录的是人的陈述或事件的描述,并非实物本身。
例如,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现场笔录可能记录了双方当事人对施工进度、质量问题的陈述,但这只是双方陈述的记录,并非实际的施工现场或施工物品。因此,现场笔录在这种情境下,就不属于实物证据,而是属于言词证据的一种。
综上所述,现场笔录通常不被视为实物证据,而是作为言词证据或书证来使用的。如果你对此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