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二审能和解不-曾惠媛律师|法行宝
2025-12-13 行政纠纷

行政诉讼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是可以达成和解的。以下从多个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虽然该条款直接提及的是调解,但在行政诉讼的二审阶段,双方当事人同样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和解与调解在本质上都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只不过调解通常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而和解则更多地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结果。

二、和解的效力

在行政诉讼二审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那么该和解协议通常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和解协议的达成也可能导致二审程序的终结,即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愿意以此解决纠纷,那么法院可以裁定终结二审程序。

三、和解的注意事项

  1. 自愿原则:和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接受和解条件。

  2. 合法原则: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书面形式: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建议将和解协议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4. 法院审查:虽然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结果,但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和解与调解的区别

虽然和解与调解在本质上都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但它们在程序上存在一些区别。调解通常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法院会积极参与调解过程,提出调解方案,并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和解则更多地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结果,法院通常不直接参与和解过程。不过,在行政诉讼二审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法院也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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