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共同的子女是否可以撤销-魏修立律师|法行宝
2025-12-11 婚姻家庭

诉讼离婚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共同的子女,其撤销与否需根据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情况、是否存在法定撤销事由以及离婚协议的特殊性质综合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的撤销可能性

  1. 一般动产:如家具、家电等,在交付给子女之前,赠与人有权基于《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定撤销赠与。这意味着,如果诉讼离婚期间,一方擅自将家具、家电等动产赠与子女,但尚未实际交付,那么该方有权撤销这一赠与行为。

  2. 不动产及特殊动产:房屋、车辆等,在未办理过户登记前,原则上也可撤销赠与。但需注意,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则不能任意撤销。在诉讼离婚期间,如果一方擅自将房屋或车辆赠与子女,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且赠与合同未经公证且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那么该方有权撤销赠与。

二、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的撤销可能性

  1. 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即使财产权利已转移,若出现以下法定情形,赠与人仍可撤销赠与:
    •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例如,如果子女在接受赠与后,对父母或其他近亲属实施了严重的侵权行为,或者对父母负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或者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父母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情形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赠与。

  1. 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若无上述法定撤销情形,且财产权利已转移,赠与行为通常不可撤销。特别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赠与子女,该赠与与解除婚姻关系紧密相关,具有特殊性,非单纯财产赠与。因此,在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应认定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可随意撤销。

三、离婚协议的特殊性质及其影响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综合性协议,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其中对财产的赠与约定,与离婚这一身份关系变动紧密相连,非单纯财产行为。因此,赠与子女的约定通常不易撤销。除非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否则仅以赠与为由要求撤销对子女的财产赠与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四、法律程序与证据要求

若赠与人欲撤销对子女的财产赠与,应在法定除斥期间内提出请求,并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可撤销事由。法院将依法审查赠与人的请求和证据,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撤销赠与的判决。

总结与建议:诉讼离婚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共同的子女,其撤销与否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即我本人),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