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刘新民律师|法行宝
2025-12-09 合同纠纷

关于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问题,结论如下: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若双方已经达成结算协议,那么该纠纷的管辖法院通常依据双方在结算协议中的约定来确定。若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则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遵循该约定向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1. 结算协议中有明确管辖约定的情形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若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有效。
  • 实践应用:在实务中,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或是在达成结算协议时,往往会就可能出现的纠纷约定管辖法院。这种约定有助于双方在纠纷发生时,能够迅速确定管辖法院,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2. 结算协议中没有明确管辖约定的情形

  • 法定管辖:若结算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通常指的是施工行为地,即工程所在地。因此,若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则原告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特殊情形下的管辖确定

  • 专属管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不动产(即工程)的权益,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但这一规定并不排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只要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级别管辖:除了地域管辖外,还需注意级别管辖的问题。根据纠纷的标的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确定应由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

建议与提醒:

  •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或是在达成结算协议时,建议双方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管辖争议。
  • 若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且发生纠纷时,应仔细分析案件情况,确定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 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还需注意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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