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其核心内容会围绕“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这一关键点来撰写,以下为你详细说明判决书的撰写要点及示例内容:
撰写要点
示例内容
[法院名称]民事判决书
([具体年份])[具体区号]民初[具体编号]号
原告:[原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日生,[民族]族,住[原告住址],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身份证号]。
被告:[被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日生,[民族]族,住[被告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身份证号]。
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时间]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原告姓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原、被告离婚;2.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结婚登记时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姓名]([子女出生日期]生)。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还存在[具体问题,如酗酒、不顾家等]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被告姓名]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平时会有一些小摩擦,但并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被告愿意改正自身存在的问题,与原告好好生活,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双方提交的有争议证据进行分析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结婚登记时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姓名]([子女出生日期]生)。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在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夫妻感情是有和好的可能的。原告虽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离婚。
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元,由原告[原告姓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一级法院名称]。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 [判决日期]
书记员:[书记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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