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即预备犯罪,是犯罪行为的一个特殊阶段,它指的是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以下是对犯罪预备的详细解释:
一、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
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
- 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预备行为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并希望通过该犯罪行为达到预期的危害结果。例如,某人计划盗窃,并为此准备了撬锁工具,这表明其主观上具有盗窃的故意。
客观上实施了具体的预备行为:
- 这些行为包括准备犯罪工具,如购买刀具、枪支、制作万能钥匙等;以及制造其他犯罪条件,如调查犯罪场所、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场所,追踪或守候被害人,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以及勾结、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等。
尚未着手实行具体犯罪:
- 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的准备阶段,行为人尚未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尚未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盗窃罪中,尚未实施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 如果行为人因自身原因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则构成犯罪中止而非犯罪预备。例如,某人在前往犯罪地点的途中因突发疾病而放弃,这属于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因此构成犯罪预备。
二、常见的预备行为表现形式
- 准备工具:如购买刀具、枪支、制作凶器等用于实施犯罪的器械物品。
- 制造条件:包括调查犯罪场所、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场所,追踪或守候被害人,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以及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等。
三、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 犯意表示仅指行为人通过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将自己的犯罪意图表露出来的行为,没有为实施犯罪创造任何条件,对社会关系没有构成现实的威胁。
- 犯罪预备则不仅有明确的犯罪故意,还实施了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实际行为,这些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四、犯罪预备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处罚原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行为的宽严相济政策,既考虑了预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因其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而给予相对较轻的处罚。
五、实例分析
以某人为杀死仇人而购买刀具并在其房子周围挖洞为例,该人已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为实施犯罪做了具体准备(购买刀具、挖洞)。然而,在前往仇人家的路上因突发情况(如车祸、疾病等)而放弃,这构成了犯罪预备。因为该人的行为已经对仇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了现实威胁,且其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综上所述,犯罪预备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它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具体的预备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种行为虽未直接造成犯罪结果,但仍需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