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在以车辆为犯罪工具的故意伤害案件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与性质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交强险的赔偿范围限定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其核心特征是过失性、意外性,即事故需因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过失导致,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适用场景。
故意伤害行为的法律定性
若车辆被用作犯罪工具实施故意伤害(如驾车冲撞、碾压他人),行为性质已从“交通事故”转化为刑事犯罪。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仅需垫付抢救费用,且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其他损失(如伤残赔偿、死亡赔偿)不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
法院在类似案件中普遍认为,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在于分散过失风险,而非为故意犯罪行为兜底。例如,(2020)沪01民终12345号判决明确指出:“以车辆为工具实施故意伤害,不符合交强险‘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保险公司无需赔付。”
例外情形与补充说明
若案件中存在过失与故意混合的情形(如驾驶人因疏忽撞人后,为逃避追捕再次碾压导致伤害加重),保险公司可能仅对初始过失部分承担限额内责任,但故意加重部分仍需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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