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万辉律师|法行宝
2025-12-09 刑事辩护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是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主要取决于其是否被附加剥夺了政治权利。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

    • 权利保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因此,如果罪犯虽然受过刑事处罚,但并未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他们仍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参与选举活动:在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下,罪犯可以正常参与投票等选举活动,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他们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如通过流动票箱投票、委托投票等方式,表达自己的选举意愿。
  2.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

    • 权利丧失:若罪犯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他们将失去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内的多项政治权利。这是因为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旨在限制罪犯在一定期限内的政治活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 剥夺期限与恢复: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会根据具体的判决确定,从判决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在这一期间内,罪犯无法参与选举相关活动。然而,一旦剥夺政治权利期满,他们的这些政治权利将会得到恢复,重新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总结: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是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非一概而论,而是取决于其是否被附加剥夺了政治权利。对于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他们仍然享有这些基本政治权利;而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则在剥夺期间内失去这些权利,待剥夺期限届满后方可恢复。这一规定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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