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砸倒的树木不应计入滥伐数量。
在滥伐林木的案件中,对于滥伐数量的计算是确定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以及量刑的重要依据。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滥伐林木的数量是以蓄积量或者以幼树株数来确定定罪起点的。具体来说,滥伐林木“数量较大”,通常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这里的“或者”表明,两者之间是选择关系而非并列关系,只要达到其中之一的标准要求便可构成滥伐林木罪。
对于被砸倒的树木,它们并非是由于砍伐行为而直接倒下的,而是由于其他外部因素(如风力、其他物体的撞击等)导致。因此,这些被砸倒的树木不应计入滥伐的数量中。在计算滥伐数量时,应仅考虑那些由于砍伐行为而直接倒下的树木。
综上所述,被砸倒的树木不应计入滥伐数量,它们在确定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以及量刑时,不应被纳入考虑范围。如果你对此类问题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解释,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