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试行-王锐律师|法行宝
2025-12-05 侵权纠纷

在涉及人体重伤鉴定的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应遵循的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并替代了之前1990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后者现已失效。

一、新标准下的重伤分类与定义

在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重伤被明确分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 重伤一级:指的是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由其引起的并发症,这些损伤严重危及生命;或者遗留肢体严重残废、重度容貌毁损;或者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 重伤二级:则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由其引起的并发症,这些损伤危及生命;或者遗留肢体残废、轻度容貌毁损;或者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二、具体鉴定情形

新标准详细列出了多种具体情形下的重伤判断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如植物生存状态、四肢瘫、偏瘫、截瘫等严重运动障碍,以及重度智能减退或器质性精神障碍等。

  2. 头面部损伤:如容貌毁损(重度),包括面部条状瘢痕长度、累计长度,或面部块状瘢痕面积、累计面积达到一定标准。

  3. 听器听力损伤:如一耳听力障碍达到或超过91dB HL,或双耳听力障碍达到或超过61dB HL。

  4. 视器视力损伤:如一眼眼球萎缩或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双眼盲目4级等。

  5. 颈部、胸部、腹部及盆部损伤:如颈部大血管破裂、咽喉部或食管广泛毁损,以及心脏、肺、肝、脾等重要脏器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或切除等。

  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如二肢以上离断或缺失,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以及四肢大关节功能丧失的具体情形等。

  7. 其他损伤:如体表及其他部位的损伤,根据具体情况也可能构成重伤。

三、鉴定原则与时机

在进行人体重伤鉴定时,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分析,综合鉴定。鉴定时机方面,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则应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四、注意事项

  • 具体的鉴定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和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 鉴定过程中需综合考虑伤者的具体情况和医学证据,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 随着医学和法律的发展,鉴定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和完善,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注意最新标准的适用。

综上所述,人体重伤鉴定是一项复杂而严谨的工作,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伤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您有具体的鉴定需求或疑问,建议直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医疗机构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