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马思越律师|法行宝
2026-07-11 侵权纠纷

1990年《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已废止,现行标准为2014年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但可为您简要介绍1990年标准的核心内容及新旧标准衔接要点:

一、1990年《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核心框架(已失效)

该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90年联合发布,主要从器官损伤、功能丧失、危及生命三个维度界定重伤,例如:

  1. 肢体残缺:如一手拇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 器官损伤:如颅脑损伤致单侧眼球萎缩、胃或肠部分切除;
  3. 功能丧失:如肢体重要神经损伤致肢体运动功能严重障碍;
  4. 危及生命:如大血管破裂、严重感染性休克等。

注意:该标准已于2014年1月1日被《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通[2013]28号)取代,现行司法鉴定均以新标准为准。

二、现行标准(2014年)的关键变化

  1. 细化损伤分类:将重伤分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例如:
    • 重伤一级:植物生存状态、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 重伤二级:一侧眼球缺失、胃破裂需手术治疗。
  2. 引入医学进展:如增加“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神经系统症状”“心脏损伤后遗心功能不全”等条款;
  3. 明确鉴定原则:要求以损伤当时伤情、治疗后功能状况、医疗依赖程度综合判定。

三、实务中如何处理新旧标准衔接?

  1. 刑事案件:2014年1月1日后发生的损伤,必须适用新标准;此前发生的损伤原则上适用旧标准,但若新标准更有利于被告人,可参照适用(参考《关于实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通知》);
  2. 民事赔偿:法院可能结合损伤后果、治疗情况、新旧标准差异等因素综合认定赔偿金额;
  3. 历史案件重审:若原鉴定依据旧标准作出,当事人可申请重新鉴定,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鉴定存在错误。

建议:若您涉及具体案件需鉴定重伤程度,请提供损伤部位、治疗经过、目前功能状况等细节,我可结合新旧标准为您分析鉴定方向及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