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视传媒在数字化转型里 政企合作时双方权利义务如何界定与平衡-殷翰卿律师|法行宝
2025-12-05 合同纠纷

结论概述:吉视传媒在数字化转型中与政企合作时,双方权利义务的界定与平衡需通过合同条款设计、法律框架遵循、合作模式创新及争议解决机制等多维度实现。结合新闻背景,吉视传媒通过签订应急领域合同、推进智慧交通等项目,已初步形成政企合作框架,但需进一步细化权利义务条款以规避风险。以下从法律角度展开分析:

1. 合同条款设计:权利义务的核心载体

政企合作中,合同是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法律文件。根据《民法典》第470条,合同内容应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具体到吉视传媒案例:

  • 权利条款:需明确政企双方在项目中的核心权益,如吉视传媒的技术使用权、数据采集权,政府方的监管权、数据共享权等。例如,在智慧环保项目中,合同可约定吉视传媒有权使用政府提供的环境数据优化算法,但需确保数据脱敏并仅用于合作目的。
  • 义务条款:需细化双方责任,如吉视传媒需按约定时间完成技术部署,政府方需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支持。新闻中提到的“应急领域合同金额达1.8亿元”,需在合同中明确付款节点、验收标准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民法典》第577条)。
  • 平衡机制:可通过“对赌条款”或“阶段性验收”平衡双方利益。例如,合同可约定项目分三期实施,每期验收合格后支付30%款项,剩余10%作为质保金,以此降低双方风险。

2. 法律框架遵循:合规性是权利义务界定的前提

政企合作需严格遵守现行法律,避免因违法导致合同无效或权利义务失衡。关键法律包括:

  • 《招标投标法》:若项目涉及政府采购,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合作方。吉视传媒需确保投标文件符合资质要求,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合同无效。
  • 《数据安全法》:在智慧交通、智慧环保等项目中,数据采集、存储、使用需符合数据安全标准。例如,合同可约定吉视传媒需建立数据加密机制,政府方有权定期审计数据安全措施。
  • 《政府采购法》:若政府方为采购主体,需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透明”原则。吉视传媒需在合同中明确政府方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否则可依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主张权利。

3. 合作模式创新:权利义务的动态平衡

吉视传媒与政企的合作模式(如“技术+服务”“共建共享”)需通过创新条款实现权利义务动态平衡:

  • 技术授权模式:若吉视传媒向政府方授权使用I-PON技术,需在合同中明确授权范围(如地域、行业)、使用期限及续期条件。例如,可约定授权期为5年,期满后政府方需支付续期费或停止使用。
  • 共建共享模式:在智慧交通项目中,若双方共同投资建设可视化平台,需约定投资比例、收益分配及退出机制。例如,合同可约定吉视传媒出资60%,政府方出资40%,收益按出资比例分配,但政府方享有优先回购权。
  • 风险共担机制:针对技术推广风险(如I-PON技术标准化失败),合同可约定双方按比例承担损失,或设置“止损条款”(如累计损失超过项目总金额的20%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作)。

4. 争议解决机制:权利义务的最终保障

政企合作中,争议解决条款是权利义务的“最后一道防线”。根据《仲裁法》或《民事诉讼法》,合同可约定:

  • 仲裁条款: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可快速解决纠纷。
  • 诉讼条款:若选择诉讼,需明确管辖法院(如合同签订地法院)及适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例如,吉视传媒与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的合同可约定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调解优先条款:为降低诉讼成本,合同可约定争议发生后先通过调解解决,调解不成再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

5. 新闻背景延伸:吉视传媒的合规风险与应对

结合新闻背景,吉视传媒在政企合作中需重点关注以下风险:

  • 技术标准化风险:I-PON技术若未能形成国网体系标准化方案,可能导致合作方(如政府方)主张技术不达标,要求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建议吉视传媒在合同中明确技术验收标准,并约定“技术迭代条款”(如技术升级后,双方按新标准重新验收)。
  • 数据合规风险:在“吉林文旅大模型”研发中,若涉及用户数据采集,需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取得用户明确同意。合同可约定吉视传媒需建立数据合规审查机制,政府方有权定期检查。
  • 业绩对赌风险:若2025年业绩预告未达预期,可能导致政府方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建议吉视传媒在合同中设置“业绩调整条款”(如业绩未达标时,双方协商调整合作范围或付款方式)。

总结:吉视传媒在数字化转型中与政企合作时,需通过精细化合同条款、严格合规审查、创新合作模式及完善争议解决机制,实现双方权利义务的界定与平衡。若您有具体合作项目或合同条款需进一步审查,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