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提交虚假材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土地使用证。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在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即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
撤销程序:
- 行政机关在发现被许可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 经调查核实,确认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并收回已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法律后果:
- 被撤销的土地使用证自始无效,即视为从未取得过该土地使用证。
- 被许可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 若因提交虚假材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事项:
- 行政机关在撤销土地使用证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
- 被许可人若对撤销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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