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中,伪造证据相关的罪名并非规定在第107条,而是主要规定在第305条(伪证罪)、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以及第307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具体来说:
《刑法》第305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7条(妨害作证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因此,如果你面临伪造证据的相关问题,应当具体根据行为性质、主体身份以及情节严重程度,对照上述法条来确定可能涉及的罪名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你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