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 鉴定所不给做 让取钢板 法官会怎么处理-成忠昇律师|法行宝
2025-12-03 行政纠纷

在诉讼过程中,若鉴定所因需取钢板而拒绝进行鉴定,法官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 审查鉴定必要性及可行性
    法官会首先审查案件中鉴定事项的必要性,即该鉴定是否对案件关键事实的认定具有直接影响。若鉴定确属必要,法官会进一步评估取钢板对鉴定的实际影响。例如,若钢板位置或状态直接影响伤残等级、因果关系等核心争议点,且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在不取钢板的情况下完成鉴定,则法官可能倾向于支持取钢板后进行鉴定。
    若鉴定事项并非案件关键,或现有证据已足以认定事实,法官可能直接依据现有证据作出裁判,无需强制要求鉴定。

  2. 协调当事人与鉴定机构
    若鉴定确有必要且需取钢板,法官可能通过以下方式协调:

    • 要求当事人配合:若取钢板属于治疗必要环节(如内固定物已达到取出条件),法官可能要求当事人先行取钢板,并明确取钢板后的鉴定时间节点,避免拖延诉讼。
    • 指定其他鉴定机构:若当前鉴定机构因技术限制拒绝鉴定,法官可能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排除单一机构的技术障碍。
    • 调整鉴定方案:法官可能要求鉴定机构与当事人协商,探索在不取钢板的情况下完成鉴定的可行性(如通过影像学资料、三维重建等技术手段辅助鉴定)。
  3. 依职权或依申请启动鉴定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就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若鉴定所拒绝鉴定无正当理由(如非技术不可行),法官可能依职权要求其出具书面说明,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更换鉴定机构。
    若当事人因经济、健康等原因无法取钢板,法官可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要求其提供证据证明取钢板的困难性,并酌情调整鉴定程序(如延期鉴定、费用分担等)。

  4. 直接裁判或推定事实
    若鉴定因取钢板问题无法进行,且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法官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对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当事人,推定对方主张成立。例如,若被告拒绝取钢板导致鉴定无法完成,且原告证据充分,法官可能直接支持原告主张。
    若双方均无过错,法官可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结合其他证据(如病历、证人证言等)综合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判。

建议:若您遇到此类情况,可向法官明确说明取钢板对鉴定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取钢板建议书、鉴定机构的技术说明等证据,以推动鉴定程序顺利进行。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