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在法律文书中应明确指出其不具有关联性,并阐述理由。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撰写:
明确指出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联
- 在撰写法律文书(如答辩状、质证意见等)时,首先直接、明确地指出对方提交的某项或某些证据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例如:“被告提交的XX证据,与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即XX事实无直接关联,因此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阐述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联的理由
- 逻辑分析:从逻辑上分析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否断裂。比如,如果案件事实是关于合同违约,而对方提交的证据是关于另一份无关合同的履行情况,那么可以指出这两份合同在主体、内容、目的等方面均不相同,因此该证据与本案合同违约事实无关联。
- 法律规定:引用相关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说明哪些类型的证据应当被认定为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如果对方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这些规定,则可以据此指出其不具有关联性。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据应当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或反驳待证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某证据无法达到这一证明目的,则应被视为无关联性。
- 事实对比:将对方提交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进行对比,指出其无法证明或反驳案件中的任何关键事实。例如,在侵权纠纷中,如果对方提交的证据是关于其自身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而案件事实是关于其是否造成了损害后果,那么该证据就无法直接证明或反驳损害后果的存在或程度,因此与案件事实无关联。
强调无关联性证据的法律后果
- 在指出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联后,可以进一步阐述这种无关联性对案件处理的影响。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无关联性的证据不应被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排除这些无关联性的证据,仅依据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