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不会直接将营业执照发给起诉人。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营业执照的发放对象与目的
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准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凭证,其发放对象是符合法定条件并完成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如企业设立人、个体经营者),目的是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起诉人(即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与营业执照的发放无直接关联,除非起诉人本身是申请营业执照的主体(如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且符合登记条件。
诉讼程序与营业执照的关系
若起诉人因市场主体(如公司、个体户)的违法行为(如合同纠纷、侵权)提起诉讼,市场监管部门不会因诉讼行为直接向起诉人发放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发放仅取决于申请人是否满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条件(如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与诉讼无关。若起诉人需在诉讼中证明对方的市场主体资格,可通过法院调取对方营业执照信息,或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特殊情形:起诉人申请营业执照
若起诉人同时是拟设立市场主体的申请人(如起诉后计划创业),可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设立登记申请,经审核通过后领取营业执照。但此情形下,营业执照的发放是基于申请行为,而非起诉行为,两者无因果关系。
总结:市场监管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依据是法定登记条件,而非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若您在诉讼中需要处理与营业执照相关的法律问题(如主体资格争议、行政处罚复议等),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具体案情提供专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