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是否可以兼职做法人”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您的职业身份以及所涉及的社会组织类型。以下是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的详细解答:
首先,如果您是在职公务员,那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相关通知和意见,您在兼任社会团体(不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时,需要符合特定的规定,如《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等。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行业协会商会,2015年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此类组织任职兼职,因此,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其次,对于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2016年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这些组织的负责人。由于法定代表人通常由负责人担任,因此,在职公务员也不能兼任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至于在职公务员能否担任其他类型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虽然相关政策文件并未作出明确限制,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政策和组织人事要求来执行。
另外,如果您不是在职公务员,而是其他职业身份的人员,那么是否可以兼职做法人,则主要取决于您所加入的社会组织的章程、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一般来说,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并且得到社会组织的同意,是可以兼职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综上所述,是否可以兼职做法人,需要根据您的职业身份、所涉及的社会组织类型以及相关政策法规来综合判断。如果您是在职公务员,并且想要兼职担任某个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建议您先仔细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并咨询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