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的调整规则-崔瑛律师|法行宝
2025-12-03 合同纠纷

违约金的调整规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其核心在于确保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使违约金的数额既合理又公平。具体调整规则及要点如下:

  1. 调整的基本原则

    • 合理性原则:违约金应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既不过高也不过低。
    •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调整时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确保调整结果公平合理。
  2. 调整的具体标准

    • 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 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可增加至实际损失额;
      • 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通常超过30%)时,可适当减少。例如,若违约造成10万元损失,而违约金约定为15万元以上,则违约方可请求适当降低。
    • 兼顾合同履行情况:
      • 合同部分履行后违约,调整时需考虑已履行部分对双方利益的影响。如合同总标的额为100万元,已履行80万元后违约,违约金调整幅度可能适当减少。
    •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 故意违约且过错较大者,违约金调整幅度可能较小;
      •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自身原因违约者,可考虑减轻责任。
    • 预期利益:
      • 调整时需考虑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预见及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如卖方知晓买方购买货物用于特定利润项目,违约导致项目无法开展,则需考量买方预期的项目利润损失。
  3. 迟延履行的特殊规定

    •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意味着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4. 调整程序与举证责任

    • 当事人提出请求:仅当当事人提出请求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才会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 举证责任:主张调整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事实。例如,若主张违约金过高,需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低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5. 注意事项

    • 不免除履行责任: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违约方履行债务的责任,特别是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
    • 综合考量:实际操作中,需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目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多个因素,以确保调整结果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举例说明: 假设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并约定若甲逾期付款,需按日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0.1%作为违约金。后甲因资金周转问题逾期付款,乙要求甲支付违约金。若乙的实际损失(如资金占用成本等)为每日0.05%,则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在此情况下,甲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要求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乙的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甲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裁定违约金的调整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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