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被执业打假退一赔十如何破解-褚培艺律师|法行宝
2025-12-02 侵权纠纷

药店面对执业打假要求“退一赔十”时,可通过以下方式破解,核心在于证明自身不存在欺诈行为或符合法定免责情形:

  1. 核查商品来源与质量,证明无欺诈故意

    • 合法进货渠道:立即核查涉诉商品的进货凭证(如发票、供货合同)、供应商资质(如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及商品检验报告,确保商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若能证明商品本身无质量问题,且药店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如查验供货方资质、索要质检报告),可主张不存在欺诈故意。
    • 标签瑕疵的例外:若打假人主张的“欺诈”仅涉及标签瑕疵(如未标注全部成分、保质期标注不规范等),但商品实际质量合格且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但书”条款(“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主张免责。
  2. 举证消费者知假买假或非生活消费目的

    • 职业打假人身份:若打假人存在多次类似诉讼记录、购买时明确表示“知假买假”或购买数量明显超出正常消费需求(如一次性购买大量同种商品),可主张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从而否定“退一赔十”的适用。需注意,部分地区法院(如深圳、北京)已明确支持职业打假人适用惩罚性赔偿,但多数地区仍以“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为判断标准。
    • 购买过程异常:若打假人购买时存在诱导性询问(如“这药是不是假药?”)、录音录像等行为,可主张其存在主观恶意,试图通过诉讼获利。
  3. 主张法定免责或减轻责任情形

    • 已履行告知义务:若药店在销售时已明确告知商品存在瑕疵(如临近保质期、外包装破损但不影响质量),并取得消费者书面确认,可主张已尽到告知义务,不构成欺诈。
    • 商品符合国家标准:若涉诉商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如《药品管理法》对药品质量的要求),仅因标签、说明书等非核心要素被主张欺诈,可主张商品本身无质量问题,不应适用“退一赔十”。
  4. 积极应诉,利用诉讼程序抗辩

    • 管辖权异议:若打假人选择对其有利的法院起诉(如其住所地法院),可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争取将案件移送至药店所在地法院审理,降低诉讼成本。
    • 申请鉴定或专家辅助人:对商品质量存疑时,可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或聘请药学专家作为辅助人出庭,证明商品无质量问题或标签瑕疵不影响安全。
    • 调解与和解:在诉讼过程中,可主动与打假人协商,通过退还货款、适当补偿等方式达成和解,避免高额赔偿及声誉损失。

行动建议:药店应立即停止销售涉诉商品,封存同批次商品及进货记录,委托律师分析案件风险,制定应诉策略。若证据充分,可反诉打假人滥用诉权、恶意诉讼,要求其承担诉讼费用及合理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