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要求配置的设施是否可以走安措费,需根据设施性质、合同约定及安措费定义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安措费的定义与范围
安措费(安全生产措施费)通常指施工单位为保障施工安全,按国家或地方规定提取的专项费用,用于购置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其核心是“直接用于安全生产的必要性支出”,例如安全网、防护栏、消防器材、安全培训等。若合同中要求配置的设施属于此类范畴(如临时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备),则可能纳入安措费;但若为非安全必需的设施(如办公设备、装饰性设施),则通常不可。
合同约定的优先性
施工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直接依据。若合同明确约定“某设施费用由安措费承担”,则按约定执行;若合同未明确,则需结合设施性质判断。例如:
设施性质与安措费的匹配性
实务操作建议
总结:施工合同中要求配置的设施能否走安措费,需以设施是否属于安全生产的必要性支出为核心,结合合同约定和地方规定综合判断。若您遇到具体争议,建议提供合同文本及设施清单,以便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