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要求配置的设施可以走安措费吗-许峰律师|法行宝
2025-12-02 合同纠纷

施工合同中要求配置的设施是否可以走安措费,需根据设施性质、合同约定及安措费定义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1. 安措费的定义与范围
    安措费(安全生产措施费)通常指施工单位为保障施工安全,按国家或地方规定提取的专项费用,用于购置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其核心是“直接用于安全生产的必要性支出”,例如安全网、防护栏、消防器材、安全培训等。若合同中要求配置的设施属于此类范畴(如临时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备),则可能纳入安措费;但若为非安全必需的设施(如办公设备、装饰性设施),则通常不可。

  2. 合同约定的优先性
    施工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直接依据。若合同明确约定“某设施费用由安措费承担”,则按约定执行;若合同未明确,则需结合设施性质判断。例如:

    • 合同明确约定:如合同列明“临时围挡费用从安措费中列支”,则可直接适用;
    • 合同未约定或约定模糊:需进一步分析设施是否属于安措费法定范围,或通过补充协议明确。
  3. 设施性质与安措费的匹配性

    • 可纳入安措费的设施:
      • 直接用于安全防护的设施(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网);
      • 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
      • 临时安全用电设施(如漏电保护器、配电箱);
      • 安全警示标志、标牌。
    • 不可纳入安措费的设施:
      • 非安全必需的设施(如空调、办公桌椅);
      • 永久性工程设施(如主体结构材料);
      • 合同约定由其他费用承担的设施(如环保设施费用若单独列支,则不可混入安措费)。
  4. 实务操作建议

    • 审查合同条款:重点查看“费用承担”或“安措费使用范围”条款,确认设施是否被明确纳入;
    • 核对地方规定:部分地区对安措费有细化清单(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需对照执行;
    • 协商或诉讼解决:若双方对设施性质或费用承担有争议,可通过协商补充协议,或通过诉讼/仲裁由第三方裁决。

总结:施工合同中要求配置的设施能否走安措费,需以设施是否属于安全生产的必要性支出为核心,结合合同约定和地方规定综合判断。若您遇到具体争议,建议提供合同文本及设施清单,以便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