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做完鉴定后确实有可能够不上轻伤。这种情况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并不罕见,具体可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
鉴定标准与损伤程度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的认定需满足特定条件(如骨折类型、器官功能受损程度等)。若实际损伤未达到该标准中规定的最低阈值(如轻微骨折未涉及关节面、表皮擦伤未达体表面积比例等),鉴定结论可能为“轻微伤”或“不构成轻伤”。例如,鼻骨线性骨折通常不构成轻伤,而鼻骨粉碎性骨折才可能被认定为轻伤二级。
鉴定时机与恢复情况
损伤的恢复程度会直接影响鉴定结果。若鉴定时伤情已显著好转(如肿胀消退、功能恢复),可能无法体现原始损伤的严重性。例如,早期脑震荡可能伴随短暂意识障碍,但若鉴定时症状完全消失,可能仅被认定为轻微伤。
个体差异与医学复杂性
人体对损伤的反应存在个体差异,相同外力作用下,不同人的损伤程度可能不同。此外,医学上存在“损伤与症状分离”现象(如老年人骨质疏松导致骨折阈值降低),可能使实际损伤看似严重,但按标准仍不构成轻伤。
鉴定程序与证据链完整性
若送检材料不完整(如缺失关键影像资料、病历记录矛盾),或鉴定机构对标准理解存在分歧,也可能导致结论偏离预期。例如,未提供伤后即时CT片,仅凭后期复查结果可能无法准确判断原始损伤程度。
建议: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鉴定意见书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或通过诉讼程序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仅是证据之一,最终责任认定需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如有具体案件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