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不来做笔录,公安机关会视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具体如下:
传唤与强制传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 如果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拘传:
- 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达时间、离开时间,并记录犯罪嫌疑人到案过程。
- 如果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且符合拘传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拘传。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其他措施:
- 如果嫌疑人不来做笔录且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在掌握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 同时,公安机关也会继续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收集其他相关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理。
建议与提醒:
- 对于嫌疑人而言,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相关证据。逃避或拒绝配合调查不仅无法逃避法律责任,反而可能加重处罚。
- 如果嫌疑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到案接受讯问,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或变更讯问地点。
-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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