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的参与人可以称为投标人吗-尹黎律师|法行宝
2025-12-01 合同纠纷

询价的参与人一般不可以直接称为投标人,二者在法律定义和适用场景上存在明显区别。以下从法律定义、适用场景、参与人身份差异三个角度展开说明:

  1. 法律定义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核心行为是“投标”,即针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而询价是《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方式,指采购人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其参与人称为“被询价供应商”或“询价对象”,法律未赋予其“投标人”身份。

  2. 适用场景不同

  • 投标人适用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竞争性采购方式,需经历编制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保证金、参与开标评标等完整流程,最终以综合评分或最低价中标。
  • 询价参与人仅需在采购人限定范围内(通常为3家以上)一次性报价,采购人直接以价格最低者确定成交供应商,无需编制复杂投标文件,流程更简化。
  1. 参与人身份差异
    若某项目同时存在招标和询价环节(如分标段采购),同一主体在不同环节的身份可能不同:
  • 在招标环节,其身份为“投标人”;
  • 在询价环节,其身份转为“被询价供应商”。
    法律对二者的资格要求、权利义务(如投标保证金、澄清修改规则)均有不同规定,不可混用。

例外情形:若询价程序被设计为招标流程的一部分(如两阶段招标中的询价阶段),且符合《招标投标法》对“投标”的定义,此时参与人可能被认定为投标人。但此类情形需严格符合法律对招标程序的实质性要求,实践中极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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