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的参与人一般不可以直接称为投标人,二者在法律定义和适用场景上存在明显区别。以下从法律定义、适用场景、参与人身份差异三个角度展开说明:
法律定义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核心行为是“投标”,即针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而询价是《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方式,指采购人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其参与人称为“被询价供应商”或“询价对象”,法律未赋予其“投标人”身份。
适用场景不同
例外情形:若询价程序被设计为招标流程的一部分(如两阶段招标中的询价阶段),且符合《招标投标法》对“投标”的定义,此时参与人可能被认定为投标人。但此类情形需严格符合法律对招标程序的实质性要求,实践中极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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