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目前仍然有效。以下是对该解释的详细说明:
一、解释的发布与效力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诈骗司法解释”)。该解释自发布以来,一直作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和处理诈骗犯罪案件的重要依据,其效力持续至今,未被新的司法解释所取代或废止。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两高诈骗司法解释”对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特殊情形处理规则及数额计算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
诈骗数额的认定与标准:
-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则为“数额特别巨大”。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并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从严惩处的情形:
- 在达到上述诈骗数额标准的基础上,若存在通过短信、电话、互联网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救灾、抢险、防汛等特定款物,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以及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将酌情从严惩处。
诈骗未遂的处理:
- 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诈骗未遂行为,应当定罪处罚。
- 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等,应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数量达到前述标准十倍以上,或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共同犯罪的处理:
-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而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将以共同犯罪论处。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的处理:
- 若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若近亲属谅解,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也应酌情从宽。
- 诈骗公私财物虽达“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三、解释的适用与更新
“两高诈骗司法解释”作为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各级司法机关在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循该解释的规定。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诈骗犯罪手段的不断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可能根据实际需要,对该解释进行修订或补充,以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但截至目前,尚未有新的司法解释取代或废止“两高诈骗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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