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通常依据《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责任免除”章节的相关条款,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为由拒赔,具体条款依据需结合事故性质及保险类型进一步分析。以下分情况说明:
交强险与商业险的区分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交强险对“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此条款仅适用于受害人自身故意行为(如自杀式碰撞)。若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事故,交强险仍需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不直接免除赔偿责任。
而商业险的免责范围更广,若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事故,保险公司可直接依据商业险合同条款拒赔。
商业险具体免责条款依据
以《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为例:
保险公司拒赔的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需承担“故意制造事故”的举证责任,通常需提供以下证据:
特殊情形:保险诈骗的刑事责任
若被保险人通过故意制造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此时保险公司不仅可拒赔,还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建议:若您涉及此类纠纷,需重点审查保险合同条款、事故证据链及保险公司举证情况。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