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以暴力威胁贿赂 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情节严重的予以什么处分-王胜利律师|法行宝
2025-11-27 刑事辩护

公职人员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撤职或者开除的政务处分,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政务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职人员在选举中或者其他公务活动中,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 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 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 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在此情境下,由于公职人员使用了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且情节严重,因此将直接面临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二、刑事责任

除了政务处分外,公职人员还可能因破坏选举行为而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是判定是否构成破坏选举罪以及量刑轻重的关键。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形通常被视为“情节严重”:

  • 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严重妨害选民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导致选举无法正常进行,选举结果失真,甚至选举被迫宣布无效;
  • 直接破坏选举场所或选举设备,如损坏投票箱、撕毁选票等,使得选举活动无法顺利进行;
  • 伪造选民证、选票等关键选举文件,或者虚报选举票数,以此操纵选举结果,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
  • 组织或参与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故意扰乱选举秩序,使选举工作陷入停滞;
  • 其他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法律建议

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应当严格遵守选举法律法规,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参与选举活动,不得使用任何不正当手段破坏选举。一旦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选举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同时,公职人员也应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避免因一时冲动或利益驱使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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