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被骗着去借的钱,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责任承担主体及比例等作出不同处理,具体如下:
- 借贷关系不成立的情况
- 若出借人明知借款是被骗所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在被他人欺骗的情况下借款,那么该借贷行为可能因违背借款人的真实意愿而被认定为无效,法院会判决借贷关系不成立,借款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例如,甲欺骗乙去向丙借款,丙明知甲欺骗乙仍出借资金,此时乙与丙之间的借贷关系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
- 若借款行为涉嫌犯罪:如果整个借款过程涉及诈骗等犯罪行为,且该犯罪行为直接导致借贷关系的产生,那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若发现案件涉嫌犯罪,会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借贷纠纷会纳入刑事案件的处理范畴,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等方式来解决资金返还问题,而不是单纯按照民事借贷关系来处理。比如,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乙向银行贷款后占为己有,此时乙与银行之间的借贷纠纷因涉及甲的诈骗犯罪,法院会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 借贷关系成立,但借款人可减轻或免除部分责任的情况
- 借款人存在重大过失但非完全故意:如果借款人虽然被骗去借款,但自身存在一定的疏忽或过失,例如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轻易相信他人而借款,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但借款人承担的责任比例会相对减轻。例如,甲向乙声称有高回报的投资项目,让乙去借款投资,乙未对甲的项目进行充分了解就借款,结果被骗。此时法院可能判决乙承担部分还款责任,但比例会根据其过失程度来确定。
- 存在担保人的情况:如果借款时有担保人,且担保人对借款被骗的情况不知情,那么在借款人因被骗无法偿还借款时,担保人可能需要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但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如果担保人明知借款是被骗所借仍提供担保,那么担保人可能需要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责任,具体责任比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定。例如,甲欺骗乙借款,丙作为担保人不知情为乙的借款提供担保,当乙无法还款时,丙需先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可向乙追偿;若丙明知甲欺骗乙仍担保,丙可能与乙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 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需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
- 借款人完全自愿且无证据证明被骗:如果借款人声称被骗去借款,但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在被欺骗、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借款,且出借人也不知情,那么法院会认定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借款人需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声称用于生意周转,乙出借资金后,甲将钱挥霍,后甲称自己是被他人欺骗才借款,但无法提供证据,此时甲需承担全部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