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制度下被告人应该怎么称呼
2025-11-21 刑事辩护

在认罪认罚制度下,被告人仍然统一称为“被告人”。以下为详细解释:

  1. 法律术语的稳定性: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是法律对涉嫌犯罪且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者的固定称谓。这一称谓不会因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而改变,体现了法律术语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2. 认罪认罚的性质:认罪认罚是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对指控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的自愿承认,属于量刑情节或程序选择,不影响其诉讼地位。无论是否认罪认罚,被告人在法律上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均保持不变。

  3. 诉讼权利的保障:称谓的统一性有助于确保被告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仍享有完整的诉讼权利,如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等。若因认罪认罚改变称谓,可能引发对其诉讼地位的误解,进而影响权利行使。

  4. 实务中的操作: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中,法院文书、庭审记录等均沿用“被告人”称谓。例如,在认罪认罚具结书或判决书中,仍会明确标注“被告人XXX”,而非其他称谓。

总结:认罪认罚制度下,被告人的称谓不会因认罪认罚行为而改变,仍统一称为“被告人”。这一规则体现了法律术语的稳定性、诉讼权利的平等性以及实务操作的规范性。如有其他法律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