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关于返还聘金条款的撰写,需根据双方协商结果及实际情况确定,以下提供两种常见情况的条款示例及说明:
- 若双方协商一致,女方同意全额返还聘金
条款可表述为:“双方确认,男方曾向女方支付聘金人民币5万元整(¥50,000),现因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女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日内,将上述聘金全额返还至男方指定账户(账户信息:XXX),男方收到款项后应出具收据。”
说明:
- 需明确返还金额、时间、方式(如银行转账需留存凭证),避免口头约定;
- 若涉及利息或违约金(如逾期未返还),可补充:“若女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每逾期一日,应按未返还金额的X%向男方支付违约金。”
- 若双方协商部分返还或无需返还(需符合法律情形)
条款可表述为:“双方确认,男方曾向女方支付聘金人民币5万元整(¥50,000),现因(如: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因婚姻遭受经济损失等),经协商,女方同意返还男方聘金人民币X万元整(¥X,000),剩余部分视为对女方的补偿,男方不再主张。”
说明:
-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登记后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可请求返还聘金;
- 若已共同生活且无上述情形,法院可能不支持返还,此时条款需基于双方自愿协商,避免强制要求返还引发纠纷。
注意事项:
- 离婚协议需双方签字并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建议签署前由律师审核条款合法性;
- 若涉及大额财产或争议,可补充“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协商不成,提交(具体法院)管辖”,明确争议解决方式。
如有其他具体需求(如返还时间分期、附加条件等),可进一步细化条款,直接向我咨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