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41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区别-赵可律师|法行宝
2025-11-21 刑事辩护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与第三款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和行为性质的不同。以下是对这两款规定的详细解释:

一、第一款规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 犯罪对象:

    • 第一款主要针对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国家重点保护管理的其他野生动物。
  2. 行为性质:

    • 非法猎捕、杀害这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这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3. 量刑标准:

    •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第三款规定: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以食用为目的)

  1. 犯罪对象:

    • 第三款针对的是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这些动物通常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同样受到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的保护。
  2. 行为性质:

    • 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这些陆生野生动物。
  3. 量刑标准:

    • 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即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这意味着,如果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这些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情节严重,将受到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相似的刑罚。不过,具体量刑时,会考虑野生动物的价值、数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

三、关键区别

  1. 犯罪对象不同:

    • 第一款针对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第三款针对的是非重点保护但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且以食用为目的。
  2. 行为性质与目的不同:

    • 第一款的行为性质更广泛,包括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等多种行为,且不限于食用目的;
    • 第三款则特指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行为。
  3. 量刑时的考量因素:

    • 在量刑时,第一款会综合考虑动物的种类、数量、保护级别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等因素;
    • 第三款则更侧重于野生动物的价值、数量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是否以食用为目的)。

举例说明:

  • 如果某人非法猎捕了一只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如大熊猫,那么他将构成第一款规定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面临严厉的刑罚;
  • 如果某人非法猎捕了一只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如野兔,且目的是为了食用,那么当情节严重时,他将构成第三款规定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并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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