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共益费用包括哪些-钱建荣律师|法行宝
2025-11-21 公司事务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共益费用(通常称为共益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解释:在破产程序中,如果管理人或债务人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由此产生的债务即为共益债务。例如,破产企业之前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尚未完成交货或付款义务,管理人在评估后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破产财产有利,因此决定继续履行,此时产生的债务就属于共益债务。
  2.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解释: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破产程序中,如果第三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了无因管理,由此产生的债务也应由破产财产承担。例如,某企业在破产前将一批货物存放在另一家企业仓库,破产程序启动后,该仓库保管人出于善意继续保管这批货物,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即属于共益债务。
  3.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解释: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债务人因不当得利而产生了债务,这部分债务也应作为共益债务处理。例如,破产企业在破产前误收了其他企业的款项,破产程序启动后,这笔款项应返还给原权利人,由此产生的债务即属于共益债务。
  4.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解释:在破产程序中,为了保持破产企业的运营价值或实现资产的最大化变现,有时需要继续经营一段时间。在此期间,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等,均属于共益债务。例如,破产企业需要继续雇佣部分员工以维持基本运营,那么这些员工的工资和社保费用就属于共益债务。
  5.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解释: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由此产生的债务应由破产财产承担。例如,管理人在处置破产财产时因疏忽导致第三方财产损失,这部分赔偿费用即属于共益债务。
  6.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解释:债务人财产本身可能因各种原因(如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等)导致他人损害,由此产生的债务也应作为共益债务处理。例如,破产企业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导致消费者受伤,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即属于共益债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上述六类共益债务的内容。

法律建议:

  •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应仔细审查并确认共益债务的范围和金额,确保这些债务得到及时、准确的清偿。
  • 债权人应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了解共益债务的清偿情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如果对共益债务的认定或清偿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更具体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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