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有哪些-陈承律师|法行宝
2025-06-29 公司事务

特殊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在企业破产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以下是关于这两者的详细解释:

一、特殊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过程中,管理人为保证破产程序正常进行及为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必须随时支付的费用。《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破产案件的申请费,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应当交纳申请费。破产申请费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且债务人不用预先交纳诉讼费,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 破产案件其他诉讼费用,包括公告费、鉴定费、勘验费、财产保全费、调查费用等。
    • 与债务人相关的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如撤销权的费用、提起诉讼的必要费用等。
  2.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营业及经营管理事务所产生的费用。
    • 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鉴定、招商洽谈、拍卖等处分行为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变价出售环节的税收、变更权属和移交手续等费用。
    • 管理人分配财产所产生的会议场所租赁费、会议资料费、提存费用、公告费、通知债权人受领财产等费用。
  3.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请工作人员的费用:

    •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包括刻制印章、进行公告、差旅费、调查费等。
    • 管理人的报酬,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收取。

为确保破产费用的合理使用,法院通常会要求管理人建立破产费用会计账簿,并按财务要求进行记账和装订凭证。案件结束后,还会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二、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对第三人所负担的、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企业破产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共益债务的六种类型:

  1.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是指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3.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而获得的利益,管理人有权对不当得利进行处理。
  4.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除了上述六种典型类型,我国还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对共益债务的类型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如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而产生的债务,以及债务人解除租赁合同后预付租金构成不当得利,为返还该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等。

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4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先行清偿破产费用;若仍不足以清偿,则按照比例清偿。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总的来说,破产费用是破产程序本身所必需的费用,而共益债务则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两者在破产程序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且都需要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