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张朝军律师|法行宝
2025-04-24 合同纠纷

挂靠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一结论主要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规定以及实际司法实践中的判例。

一.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这些规定明确了挂靠关系中,当发生劳动争议时,挂靠公司和被挂靠公司(即营业执照出借方)都应被列为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挂靠公司因职工挂靠产生劳动争议的,一般是由挂靠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挂靠的公司是用工的主体。具体来说:

  1. 挂靠人能独立承担责任时:

    • 如果挂靠人以自己名义招用劳动者,则挂靠人自己负责用工主体责任。
    • 如果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招用劳动者,被挂靠人因从中受益(如收取挂靠费),则双方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2. 挂靠人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时:

    • 被挂靠人作为用工主体,需承担更重的责任。这是因为被挂靠人虽然不直接管理劳动者,但从挂靠行为中获利,且其疏于管理存在过错。

三. 具体案例分析

以建设工程领域的挂靠关系为例,若挂靠人欠付其雇佣人员的工资,被挂靠人应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即被挂靠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挂靠人全额追偿。

  • 案例:张某某诉某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法院裁判要点明确指出,被挂靠人应对挂靠人所雇佣人员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包括对挂靠人欠付工资的连带清偿责任。

四. 我的观点

挂靠行为本身有违权责明晰的现代法治理念,但在我国实际国情下,彻底禁绝挂靠可能不利于经济发展。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挂靠人是否能独立承担责任等实际情况,来判定挂靠公司和被挂靠公司各自应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

我建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尽量避免挂靠行为,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对于已存在的挂靠关系,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