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规定三第八条所指的债权确认之诉的范围-刘经纬律师|法行宝
2025-11-20 公司事务

《破产法规定三》第八条所指的债权确认之诉的范围,主要包括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所提起的确认之诉。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释:

一、债权确认之诉的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由此可知,债权确认之诉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

  1.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自身债权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这通常发生在债权人认为其债权被低估、遗漏或错误认定的情况下。
  2. 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同样可以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这可能涉及债务人对某些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或数额的质疑。

二、债权确认之诉的对象

债权确认之诉的对象是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债权表是破产程序中用于记录和管理债权人债权的文件,它详细列出了每个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性质、来源等信息。债权确认之诉的目的就是对这些记载的债权进行法律上的确认或否定。

三、债权确认之诉的提起条件

  1. 异议理由和法律依据:异议人必须说明其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这是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前提条件,也是法院审查案件的重要依据。
  2. 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在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前,异议人应当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调整。如果管理人能够合理解释或调整,且异议人接受,则无需提起诉讼。
  3. 提起诉讼的期限:如果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或者异议人仍然不服管理人的解释或调整,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这是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逾期将丧失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债权确认之诉的法律后果

  1. 确认债权: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异议人的主张成立,将确认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存在错误,并依法进行更正。这将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和分配顺序。
  2. 驳回诉讼请求: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异议人的主张不成立,将驳回其诉讼请求。这意味着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将被视为有效,异议人需要接受这一结果。

五、特殊情况下的债权确认之诉

如果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那么他们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仲裁协议优先原则在破产程序中的体现。

总结来说,《破产法规定三》第八条所指的债权确认之诉的范围广泛,涉及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时,异议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您对债权确认之诉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