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法律上的顺位人员不愿或没有能力作监护人的,其他人员是否可以当监护人”,我们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在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如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监护人的确定会遵循一定的顺序。具体来说,第一顺序的监护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的监护人是兄、姐;如果前两顺序的监护人均无法担任或者不愿担任,那么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在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后,是可以担任监护人的。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被监护人袁小丁的父亲去世,母亲离家出走未归,均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袁小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多已去世或年事已高,无能力履行监护责任。其兄、姐有的尚未成年,有的明确表示无能力监护。在这种情况下,袁小丁的姑父、姑母作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经过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最终被法院指定为袁小丁的监护人。
此外,如果确实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监护人员还可以由民政部门担任,或者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综上所述,当法律上的顺位人员不愿或没有能力作监护人时,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在经过相关程序同意后,是可以担任监护人的。这一规定确保了未成年人在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能够得到妥善的照顾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