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挂靠关系是否成立,特别是当涉及到判断挂靠人招用的劳动者与被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以下是一些关键的判断标准和步骤,帮助您更清晰地理解这一问题:
一、书面劳动合同的存在与否
存在书面劳动合同:
- 如果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或者挂靠人招用的劳动者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并且被挂靠单位承认并履行该合同或协议,那么这通常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可以认为存在劳动关系。
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
- 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分析其他因素来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二、双方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 挂靠关系下,挂靠人往往只是借用被挂靠单位的资质进行经营,实际用工管理由挂靠人负责。如果被挂靠单位甚至不知道挂靠人招用了哪些劳动者,那么被挂靠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通常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三、劳动者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 如果劳动者的工资不是由被挂靠单位支付,且不享有被挂靠单位提供的福利待遇(如社保、公积金、年终奖等),那么这通常表明劳动者与被挂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四、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与管理监督
- 劳动者是否在被挂靠单位中工作,以及在工作时是否受到被挂靠单位的管理和指导,也是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因素。如果劳动者不在被挂靠单位工作,或者在工作时不受被挂靠单位的管理和监督,那么这可能表明不存在劳动关系。
五、具体案例分析
-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丁某将车辆挂靠在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并雇佣李某作为司机。李某的工资由丁某支付,且受丁某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车辆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但物流公司并未对李某进行用工管理,也未支付其工资。因此,法院认定李某与物流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 另一个案例中,施某将证书挂靠在某建设公司,并签订了聘用协议书。然而,施某并未在建设公司实际工作,而是自行承接工程项目并挂靠在建设公司名下。建设公司支付给施某的费用被认定为劳务费用而非劳动报酬。因此,仲裁委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六、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也强调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等。
总结
确定挂靠关系是否成立,特别是判断挂靠人招用的劳动者与被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需要综合考虑书面劳动合同的存在与否、双方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与管理监督等多个因素。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否则,则可能不存在劳动关系。希望这些解答能帮助您更清晰地理解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