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工伤认定书发到本人的时间是否包含在60日之内”的问题,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这里明确指出了工伤认定决定的作出时限是60日,并且这个时限是从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接下来,我们进一步明确这个60日时限的具体含义。它包括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调查、审核相关证据材料、作出认定决定以及书面通知申请人等所有环节所需的时间。因此,当您提交了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在60日内完成整个认定流程,并将工伤认定书发送给您。
另外,如果工伤认定申请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还可以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但这并不改变60日作为一般时限的规定,只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缩短认定时间。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工伤认定时限的起算时间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即申请人按规定完整地提交了申请材料之日。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要求补齐,此时时限的计算会从材料补齐之日起开始。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书发到本人的时间(即书面通知的时间)是包含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60日时限之内的。希望这个解答能够让您对工伤认定流程有更清晰的认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