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行为完成后 之后一再请托的行为是否能视为行贿的继续-张嘉良律师|法行宝
2025-11-17 刑事辩护

行贿行为完成后,之后一再请托的行为,一般不能直接视为行贿的继续,但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新的行贿行为或与原行贿行为存在关联性。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行贿行为的构成要件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 主观方面: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2. 客观方面: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3. 主体: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二、行贿行为完成后的请托行为分析

  1. 若请托行为未涉及新的财物给予:

    • 在行贿行为已经完成,即财物已经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后,行为人再次进行请托,但并未涉及新的财物给予,这种行为通常不被视为行贿的继续。因为行贿罪的构成已经完成,后续的请托行为可能构成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受贿等行为的进一步利用或依赖,但并不直接构成行贿罪。
  2. 若请托行为涉及新的财物给予:

    • 如果行为人在行贿行为完成后,为了进一步谋取不正当利益,再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并明确提出新的请托事项,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新的行贿行为。因为此时行为人再次实施了给予财物的行为,且主观上具有谋取新的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3. 请托行为与原行贿行为的关联性:

    •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请托行为未涉及新的财物给予,但如果该行为与原行贿行为存在紧密的关联性,如请托事项是原行贿行为的延续或深化,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利用原行贿行为的影响力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那么这种行为也可能被视为行贿行为的一部分或与原行贿行为存在关联性。然而,这种关联性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三、法律后果与建议

  • 法律后果:如果行为人的请托行为构成新的行贿行为或与原行贿行为存在关联性,且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那么行为人可能面临刑事追究,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
  • 建议:对于涉及行贿行为的案件,建议行为人立即停止任何形式的请托行为,并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综上所述,行贿行为完成后,之后一再请托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的继续,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涉及新的财物给予或与原行贿行为存在紧密关联性,可能构成新的行贿行为或与原行贿行为存在关联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