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85条的内容是什么-王国江律师|法行宝
2025-04-23 刑事辩护

《刑法》第185条的内容是关于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具体规定。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内容:

一. 法条原文:

  •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 法条解读:

  1. 第一款规定:对于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的资金,将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即挪用资金罪来定罪处罚。这里“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 第二款规定:对于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他们有前款所述行为,将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即挪用公款罪来定罪处罚。这里“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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